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并不“新”-
发表时间:2011-08-16 15:09:44 阅读次数:445 所属分类:时事评论
8月12日最高法发布了《婚姻法》新司法解释,其中的一些规定,特别是关于房产归属的规定,引起了广泛争论和热议。
有人认为,新解释坚持的是“谁出钱谁所有”的游戏规则,完全剥离了婚姻关系中的感情因素,尤其是损害了女方的利益,使她们失去了共享房产的保障,这些无疑将突破人们心中固有的家庭财产观念。
但笔者认为,从内容和作用上看,该解释并未超出婚姻法的立法本意,更没有完全颠覆现有的司法实践,因此不会对现有的婚姻关系和经济秩序造成冲击。
争议焦点一: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,双方婚后共同还贷,离婚时还是归个人。
其实这个规定,在婚姻法中能够找到依据,在司法实践中也不算新规。“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”,这一婚姻法的基本规定早已成为共识,既然是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子,理所当然归个人所有,一些人之所以纠结,恐怕是觉得另一方共同还贷,对房子做出了贡献,分一部分也合情合理。但实际上,在婚前,无论按揭与否,房子作为一个物,其所有权已经属于一方了,这个事实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出现而改变,也不会因为另一方出了钱而改变。这就好比借钱买房,房子买来以后,不会因为出借人出了钱房子就要有出借人一部分。
争议焦点二: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不是夫妻共有财产。这个规定是婚姻法第十八条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,不是共有财产”的进一步明确,是对父母行为的一种合理推定。应该说,这一规定对婚姻法规定还是有所突破的,按照新解释的规定,只要父母作出了“出资购买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”的行为,就可以认定房子属于出资人子女一方了,而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,父母还需要有书面的赠与合同。这两者的差别会直接影响法院对该房产归属的认定。但从立法本意上看,婚姻法强调的是他人遗赠或赠与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,而父母与一般人不同,父母出资购房,并登记在子女名下,显然具有赠与其子女个人的意思,否则父母可以将房子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名下。
从性质上看,婚姻法属于私法范畴,私法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,双方可以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,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,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法律上对这种约定都予以认可。在这个意义上,新解释没有隔断通过婚姻获得财产或改变命运的路径,只要双方自愿,在婚前或婚后登记两个人的名字,两个人就可以成为房子共同的主人。
尽管新解释刚刚出台,但这类婚前、婚后的房产纠纷从来就有,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与新解释的规定基本无异,从各地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就可见一斑,这次出具司法解释只是为了更加明确、统一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。
由此可见,新解释其实并不“新”,而且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已经形成的财产归属状态。作为一种判断标准,新解释只是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、应当如何认定,而并没有禁止一方将另一方的名字登记在自己的财产名下。人们对新解释如此关注,只是因为这些规定具体地呈现在大众视野之中,“赤裸裸”地冲击了人们的眼球,纠正了很多人原本存在偏差的固有思维。




